
-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5-00107
- 文号: 闽环辐评〔2025〕5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5-09-26
- 有效性: 有效
泉州市第一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泉州市第一医院东街院区核医学科工作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本次退役的核医学科工作场所项目位于泉州市鲤城区东街248-252号泉州市第一医院东街院区孙中山纪念楼二楼核医学科ect显像检查区域和i-131核素使用区域,包括ect机房、候诊厅、高活室、注射室及卫生间、患者走廊、甲癌病房及卫生间、废物室、甲功仪室、卫生通过间、待诊区、通道、办公室、更衣间、操作间等用房,拟退役的射线装置为1台ect设备(属ⅲ类射线装置),拟退役的核素为i-131、tc-99m和sr-89。
本次拟退役的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已于2023年6月停止运行并封闭管理,场所内无放射性药物,无放射性废气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于2023年11月最后一次处置,放射性衰变池中遗存约5m3废水。
该场所退役前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退役后各用房转为普通工作场所并达到无限制开放使用要求。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的内容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实施项目退役。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方案进行退役,落实退役阶段的γ辐射剂量率监测、β表面污染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并规范建立监测记录档案,确保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相关要求。
(二)退役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可作为普通医疗废物处置,放射性衰变池中遗存的废水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退役完成后,你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辐射环境终态监测,确保场所达到无限制开放使用的要求,确保场所内遗留的设备和用品等满足清洁解控的要求。
四、你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向我厅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西省地质局实验测试大队。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