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5-00106
- 文号: 闽环辐评〔2025〕5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5-09-25
- 有效性: 有效
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放射性药品暂存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为: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拟在厦门市同安区美禾三路200号仓库区(物流中心)“综合库一”的常温库西南角区域,建设一间放射性药品暂存库及其配套用房,用于放射性药品的临时暂存,为销售i-131、i-125(粒籽源)等15种核素和ge-68(ga-68)发生器、sr-90(y-90)发生器、mo-99(tc-99m)发生器等需要临时贮存放射性核素货包的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8.288e 08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建设,确保放射性药品暂存库的屏蔽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实行分区管理;暂存库出入口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健全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工作场所中监控系统、红外报警器等安全设备的操作、维修和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三)建立放射性核素货包出入库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放射性核素货包出入库台账,每次出入库应监测放射性核素货包表面的辐射剂量率并在台账记录;配备相应的辐射剂量率巡测仪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仪,开展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巡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公众剂量约束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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