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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5-00098
  • 文号: 闽环评审〔2025〕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5-08-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5-09-04 11:22

福建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14#泊位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502-350000-04-01-191607)位于兴化湾西北部北岸、牛屿岛西南侧,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内。建设内容包括围填海工程、码头工程以及配套环保、公辅工程等。围填海面积为19.4193公顷(其中历史遗留围填海面积6.3369公顷、新增填海造地13.0824公顷);建设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1个(水工结构按1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泊位岸线长度约325米)及相应配套设施,以集装箱形式运输,设计年通过能力61万标箱,运输货种以机械、轻工、电子、建材、食品和海产品等为主,含少量危险品箱和冷藏箱;港内不设危险货物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堆场堆,不进行拆装箱和洗箱作业;进港航道、锚地、危险货物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堆场、污水处理设施及危废暂存间等均依托港区其他已建工程。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结论和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等,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福州港总体规划(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涉海工期,避开鱼类集中繁殖期。控制疏浚、炸礁作业范围和精度,最大限度减小对生物栖息的底质环境的扰动强度和范围。采用先进的水下炸礁爆破技术,严格控制单次起爆药量,炸礁施工前应采取小药量试爆,并辅以设备和人工驱赶等驱鱼方式。落实生态损害补偿措施,开展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恢复海洋生物资源。制定海洋生态监测计划,重点做好施工期工程区周边的海洋生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优化调整施工方案、强化优化生态保护措施。

  (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做好施工船舶和营运期进出港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按照《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要求配置应急设施及物资,码头作业区应建设事故应急池等事故水收储设施并配备顶部开口的移动式钢箱,码头事故应急池应与1#泊位事故应急池及后方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实现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的有效输送和收储。依法依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与海事部门、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等相关应急预案的联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发生溢油事故等突发环境事件后,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置。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疏浚船舶严禁运输途中溢流,陆域回填工程应采用“先围后填”的施工工艺,采取设置防污帘、土工布过滤等措施,控制悬浮泥沙溢流入海量。做好施工期陆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的收集处理,落实运营期码头生活污水、初期雨污水、冲洗废水等污水的收集处理措施。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海事部门管理要求,妥善收集处置施工船舶和到港船舶污水。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处置疏浚物、炸礁弃渣,用于填海的物料应符合《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成分限值》(gb30736-2014)相关要求。

  三、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园区尾水排海管迁改工作,并严格按照尾水排海管道保护方案做好与本码头工程施工时序的衔接,避免码头工程施工对现有尾水排海管的影响和破坏;

  (二)落实海水养殖清退要求,在本工程施工前完成施工影响范围海域中海水养殖的清退工作;

  (三)加快推进园区东部片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及配套转输设施建设进度,在东部片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建成并与本码头的事故应急池联通前,本码头不开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

  四、你公司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如围填海的面积、方式,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清市人民政府,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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