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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5-00097
  • 文号: 闽环评审〔2025〕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5-08-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厦门港翔安港区1#-5#集装箱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5-09-04 11:17

厦门港务海顺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厦门港翔安港区1#-5#集装箱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厦门港翔安港区1#-5#集装箱泊位工程(项目代码:2210-350213-04-01-942877)位于厦门港翔安港区规划的集装箱泊位发展区,建设内容包括码头工程、陆域堆场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码头岸线长1864米,建设4个2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泊位长度满足2艘20万吨级、1艘15万吨级、1艘10万吨级和1艘1万吨级集装箱船同时靠泊需求;采用自动化装卸工艺,装卸货种为普通货物集装箱,设计年吞吐量420万标箱,港内不进行拆装箱及修箱洗箱作业。本工程属围填海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共167.8937hm2,其中围填海形成陆域154.9503hm2,现状陆域12.9434hm2。本工程内容不包括依托或配套的填海造地工程、厂外输变电线路工程、营运期维护性疏浚工程、进出港航道工程、疏港通道工程、港外污水管网等。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结论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等,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厦门港总体规划(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执行中华白海豚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在工程投运前完成中华白海豚专项保护和应急救助预案编制,明确到港船舶在保护区、码头及其附近水域的航速限制、船舶主机水下噪声控制要求及落实措施,中华白海豚等海洋生物保护宣传教育培训计划,以及针对工程营运可能对中华白海豚造成不利影响情形的应急救助措施。在工程营运后,及时组织开展水下噪声跟踪监测及对中华白海豚听觉生理和行为影响研究,根据监测和研究结果优化完善保护措施。

  (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防范溢油风险。做好施工期船舶和营运期进出港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 451-2017)配备溢油应急设施及物资,做好应急预案修编和管理,加强与地方政府、海事、港区相关企业等应急预案的衔接与联动,定期开展船舶溢油应急演练。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在保护区及码头水域排放各类废水。营运期码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到港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经码头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处理符合限值要求后,应通过管道纳入澳头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海事部门等相关管理要求,妥善收集处置施工期船舶污水和到港船舶压载水。做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的收集处理。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提高港区集疏运清洁运输水平,港外汽车运输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等清洁运输方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高噪声设备布置,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港区边界噪声达标;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与处置规范化管理;做好电磁环境保护,确保降压站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相关要求。

  三、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厦门港口管理局按照厦门港总体规划(修编)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落实与港区污染风险相匹配的应急能力建设,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与当地政府协调加快本工程港外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与本工程同步建成,在完成污水管网建设、澳头水质净化厂具备接纳本工程废水前本工程不得投入运营。

  四、你公司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计划、预案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港口高质量发展指挥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翔安区人民政府,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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