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领导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环委会”)的工作,明确省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美丽福建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环委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为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职,不代行省政府决策权限,不代替省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条省环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省环委会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闽工作期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规划计划、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作、突发事件等,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领域复杂矛盾问题。
(三)指导协调和督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美丽福建建设工作。推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综合治理。
(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工作。
(五)研究协调和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环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省环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承办省环委会成员单位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事项。
(四)跟进督促省环委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联动协同,围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行动,协调推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六)强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把福建建设成为向国际社会展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美丽中国的重要窗口。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环委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环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环委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三)按职责分工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推动实施。
(四)按职责分工总结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工作调研并加快成果推广。
(五)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省环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由成员单位提前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环委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环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省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确有必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省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省环委会主任审定。会议议定事项,以省政府会议纪要或省环委会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省环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二)报告制度。省环委会每年至少按程序向省委报告1次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工作中涉及有关重要事项、重要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定期向成员单位反馈履行职责情况。
(三)办文制度。省环委会文件主要印发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由省环委办起草,由省环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省环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省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调度会议,会议由省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与议题有关的省有关部门代表、设区市有关代表等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省环委会办公室提出,报请省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二)联络制度。省环委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省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三)办文制度。省环委会办公室文件主要印发涉及落实省环委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承办事项等,由省环委办审核,省环委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环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