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25-00105
- 文号: 闽环保提〔2025〕3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5-09-17
- 有效性: 有效
答复类别:b类
郭凌欢委员:
《关于实施海洋强省战略推动我省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提案》(202514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福建作为海洋大省,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海洋开发与保护工作,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建设“海上福建”的重要内容。您提出的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创新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等建议,对我省进一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服务海洋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机制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我省结合工作实践,不断完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地方法律法规,扎实开展各类涉海污染源管控,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提升,形成较为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二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将海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近岸海域水质目标纳入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指导和督促沿海地区贯彻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是强化执法监管联动。我厅健全与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海警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持续推进“蓝剑”“碧海”“海盾”等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打击一批涉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一是优化海域监测监管网络。我厅优化调整布设235个海洋监测点位,并在三都澳、闽江口、江阴、湄洲湾、古雷、诏安等重点海域布放10个海上生态监测浮标,构建覆盖全省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二是拓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积极组织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和海湾精细化调查,聚焦各海湾特色功能区,开展海洋微塑料、新型污染物等专项监测。三是构建海上智慧监管体系。创新开展海漂垃圾智能监管,在沿海重点岸段布设142个岸基高清摄像头,实时通报海洋垃圾堆积和清扫情况,指导督促地方开展精准治理。依托生态云平台,汇聚我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以及重点涉海污染源监测监管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积极服务管理部门科学决策,提升海洋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分析解决能力。
(三)推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我省持续推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制度。如海洋渔业部门通过利用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省级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社会生态补偿资金,每年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超20亿单位;漳州市近年来办理多起水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污染方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采取异地补偿的方式开展红树林种植或购买海洋碳汇等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同时,积极推动海洋碳汇价值转化,鼓励开展碳汇交易试点。2021年,厦门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完成泉州洛阳江红树林生态修复项目2000吨海洋碳汇交易,2022年1月1日完成全国首宗15000吨海水养殖渔业海洋碳汇交易项目,实现渔业碳汇交易领域“零的突破”。
二、下阶段工作安排
(一)持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我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修编工作,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要求。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做好重大涉海项目和海底通信光缆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在环评审批、入海排污口设置、倾倒区选划等方面,积极支持绿色低碳海洋产业发展。
(二)不断完善智慧监管体系。强化科技赋能,依托生态云平台,持续汇聚海洋渔业等涉海部门现有浮标、潮位站、地波雷达站等海洋观测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岸基站监控、无人船等“空天地海一体化”监测数据,持续完善“海洋信息一张图”,提升大数据分析水平,更好服务环境问题分析研判和科学决策。加强与涉海部门执法监管信息衔接共享,实现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闭环管理。
(三)积极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探索适合我省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深化开展红树林、珊瑚礁等核心生态系统的修复补偿成本研究,推进海洋碳汇交易试点和核算标准制定,优化海洋生态补偿金的使用范围,更好服务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同时,继续按照国家层面总体部署要求,着力提升海洋碳汇能力,将建立核算标准、实现海洋碳汇价值等作为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感谢委员对全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许碧瑞 魏良栋
联 系 人:国中淑
联系电话:0591-88360267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