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福建省核应急办关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的意见
闽核应急办〔2013〕27号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明确应急状态终止的函》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核应急办,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考虑到确保核设施安全和公众的接受程度等方面的需要,今年6月新修订的《国家核应急预案》规定各级应急响应终止的决定权在国家层面,其中,终止ⅳ级响应由国家核应急办决定,终止ⅲ级和ⅱ级响应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请你单位按照国家预案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关于明确终止核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的通知(国核应办〔2013〕60号)
福建省核应急办
2013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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